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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辽宁省纺织商贸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辽宁省纺织商贸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龚汉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斌,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颖,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93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纺织商贸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男,满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系辽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上诉人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辽宁省纺织商贸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追加辽宁华谊宾馆为诉讼参加人,确定六七层东南角广告牌匾的使用权人、该广告牌匾是否存在遮挡光照情形,同时还应对八楼、九楼广告牌的原使用状态、是否有合理依据进一步审���,以确定本案涉案广告牌匾应否拆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悦审判员 单 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胜男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