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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41759.3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执监3号执行裁定,裁定将此案指定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已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翠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