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荣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荣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43号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81728146D。法定代表人:万国庆。住所地: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路尧,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荣千,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