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富裕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84号申请人:富裕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贤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启,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裕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裕阳光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启名下位于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富运东区临街商服楼的两处房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部分,建筑面积:一楼104室面积为16.97平方米;二楼204室面积为282.87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楼101室面积为16.97平方米;二楼201室面积为223.06平方米)予以查封。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