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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确切住址,该案暂未执行到位,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