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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忠桂、赖春林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忠桂,赖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忠桂,男,1950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浮槎乡。被执行人赖春林,男,1960年3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浮槎乡。申请执行人赖忠桂申请执行赖春林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8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春林在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槎支行为62268200138*******2内有存款金额1582.85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春林在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槎支行为62268200138*******2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