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瑾宝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洛克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瑾宝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洛克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瑾宝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758434-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芸江村。法定代表人:蔡建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洛克家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074907000R)。住所地:余姚市长元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俞晓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瑾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洛克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洛克家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瑾宝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款8430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