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瑞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源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9号。法定代表人:史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珊珊,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京津,北京瑞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金源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260号一幢B111。法定代表人:王同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源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金源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七万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源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