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江与孙友贤、曾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孙友贤,曾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65号原告李江,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宁勇,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李江表兄弟。被告孙友贤,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曾佳佳,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孙友贤之妻。原告李江与被告孙友贤、曾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向原告李江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江负担。审 判 长  黄 雁人民陪审员  李玉康人民陪审员  周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