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世勇与金基善、崔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勇,金基善,崔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047号原告:李世勇,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基善,男,朝鲜族,户籍地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雄日,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哲,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李世勇与金基善、崔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世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世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云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