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陈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被执行人陈雷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执2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