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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546号自诉人冯某,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冯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自诉人冯某诉至法院后,能主动找自诉人和解,并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冯某提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其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龚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