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878包燕萍与张明、王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燕萍,张明,王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878号原告:包燕萍,女,1960年9月16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明,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王云芬,女,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包燕萍诉被告张明、王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包燕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燕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旻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