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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576江苏特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琼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琼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576号原告:江苏特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昌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81937Q。法定代表人:王婷婷,该公司董事长特助。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琼娟,女,汉族,1986年12月01日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江苏特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兴公司)诉被告陈琼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陈琼娟2016年12月09日入职特兴公司。因陈琼娟认为被告欠发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而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特兴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2226.35元2017年07月05日,上述仲裁机构出具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14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特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琼娟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601.45元。该仲裁裁决书同时载明该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原告特兴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本案非属本院所能理涉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特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英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