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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何阿乙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阿乙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849号原告: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776240497。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兴。委托代理人:胡宇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阿乙扫,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撒拉族,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原告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阿乙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焰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