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文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文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938号原告:曾某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甲,男。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文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忠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树国、人民陪审员姚军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开庭前电话联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文某甲返还借款6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文某甲负担。被告文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曾某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曾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文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手机短信打印件、银行交易流水等书面证据;被告文某甲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及拒不质证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曾某甲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曾某甲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2016年8月16日,被告文某甲分二次出具《欠条》向原告曾某甲借款7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文某甲已返还原告曾某甲借款2000元,至今仍欠原告曾某甲借款6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文某甲至今未按原告曾某甲的催告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曾某甲要求被告文某甲返还借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开庭前电话联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曾某甲借款本金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忠光审 判 员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