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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全军、河北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全军,河北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117号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玉芳,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委托代理人任武刚,该公司法务。被告韩全军,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河北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全军,经理。住所地: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全军、河北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72元,减半收取12136元,由原告平山县敬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