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与张信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张信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5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洪,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676564930K。住址: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北宁路1号。委托代理人:黄弘,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信文,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与被告张信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