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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波、侯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侯选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462号原告:陈波,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侯选卫,女,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侯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星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