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波、侯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侯选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462号原告:陈波,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侯选卫,女,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侯选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星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