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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善双赢轴承厂、嘉善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善双赢轴承厂,嘉善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桥。负责人:顾亚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鸣阳,县长。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下简称双赢轴承厂)诉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善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浙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驳回双赢轴承厂的诉讼请求。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浙行终87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双赢轴承厂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双赢轴承厂于2015年10月20日向嘉善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为: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接到“三改一拆通知书”,由“那几个组成部门、组成人员和组成人员的职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善县政府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年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到双赢轴承厂。一审法院认为:双赢轴承厂要求被告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双赢轴承厂的诉讼请求。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双赢轴承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嘉善县政府作出的(201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接到‘三改一拆通知书’,由‘那几个组成部门、组成人员和组成人员的职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信息在嘉兴在线新闻网(××)2013年6月6日10:55:52已经公示,内容为“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上面对‘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职责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该网站还公开了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鉴于该信息事实上已经在网上公开,双赢轴承厂随时可以查阅和浏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实际意义,为减少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本院对双赢轴承厂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周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