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刘海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刘海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795号原告:李晶晶,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海莲,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刘海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晶晶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