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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刘海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刘海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795号原告:李晶晶,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海莲,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刘海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晶晶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