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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初15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9742K。法定代表人朱慈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327省道勒马乡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L34049606M。投资人李先锋,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以下简称全福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全福加油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楠,被告全福加油站的投资人李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称:自2000年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385942号(称朝阳)、第1948357号(称满天星)、第1948353号(SINOPEC)、“中国石化”、“EASYJOY”、“易捷”等注册商标。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经上述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被授权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全福加油站未经商标注册人或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区域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以此对外营业,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该站为原告的加油站或与原告存在合作经营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原告的企业形象,降低了原告的市场信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全福加油站答辩称:工商局已对全福加油站进行了处理,而且其加油站也已经进行了整改,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工商局拍有照片。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7份。证明,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在商标的专用期限内。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系“易捷”、“EASYJOY”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在商标的专用期限内。第二组,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石化集团商标授【2015】41号);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商标授权委托书【2015】74号);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文件一份(【2015】283号)。证明,2015年5月1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商标具有使用、控告、维权、诉讼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5月20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对(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易捷”、“EASYJOY”、商标具有使用、控告、维权、诉讼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6月25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原告。第三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全福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李先锋作为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组,睢阳公证处(2017)商睢证民字第201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全福加油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棚顶、路边招牌和便利店门头等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进行宣传和经营。全福加油站位于327省道上,交通便利,车流量大,位置优越,且其侵权极其严重。全福加油站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针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全福加油站质证认为,原告没有提前告知全福加油站进行整改,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便侵权了,也应该由工商部门协商解决,且工商部门已经对其做出处罚,其也已经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其并不侵权。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全福加油站向本院提供照片两张及工商局的整改通知。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接到工商局的整改通知后已经对加油站进行了整改。针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照片不能显示加油站的全景概况,工商部门的整改通知是以被告悬挂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相符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经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能够证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加油站顶棚、营业房招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能够证明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告所举证据,且工商局的整改通知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商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4638014号、4683311号、4638026号、4638027号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是“EASYJOY”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该公司处理河南境内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件。2017年7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接受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北、327省道北侧一加油站。该加油站顶棚上有一个由“中石化”、“SINOPEC”与一圆形图案组合成的标识。加油站前方立有一招牌,上有“易捷”字样、一人状卡通形象和由“中石化”、“SINOPEC”与一圆形图案组合成的标识。加油站便利店内挂有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的营业执照。该加油站有5台加油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加油站内加油并取得发票一张(发票号码为46223105,盖有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发票专用章),后获赠抽纸一盒。公证牛某艳对加油站顶棚、招牌及抽纸盒进行了拍照,取得四张照片,公证田某军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于2017年7月10日制作了(2017)商睢证民字第2016号公证书。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商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4638014号、4683311号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是“EASYJOY”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而且该两公司分别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可以进行上述商标的维权诉讼,故原告基于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被告经营的加油站的公证行为系公证人员在场且有该加油站出具的发票证实情况下合法有序进行的,过程及结果真实可信,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在其加油站顶棚等位置上使用的英文文字中含有“SINOPEC”字样,其圆状图案组合成的商标标识以及()标识与原告的第1385942号商标(朝阳商标)、第4638027、4683311号()商标相似,能够导致一般公众在加油时误认为被告加油站的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或与权利人有某种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经营的加油站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得利润情况,本案应结合全福加油站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以及加油机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是:一是被侵权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较高,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二是全福加油站为专业从事石油的加油站,其地理位置均较为优越,加油机数量为5台,其对原告商标恶意利用造成的影响较为严重。本院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内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的第1385942号、第4638027、4683311号()注册商标;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负担420元,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全福加油站负担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