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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秦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被执行人秦桂云(身份证号码230305195501214327),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张君(身份证号码230305195412034316),男,汉族,户籍。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秦桂云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苘山镇中韩路46-2号706室房屋。2017年8月19日,买受人赵湘水(身份证号码)以1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威海市苘山镇中韩路46-2号706室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湘水(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湘水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湘水(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