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运地、王小祥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彪,王庭清,王庭标,王小春,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李青明,张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3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运地,男,1989年4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0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小祥,男,1986年1月4日,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0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2月26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14日。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中山,男,1987年12月18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成,男,1987年11月18日,苗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仁玉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学顺,男,1992年7月8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彪,男,1982年1月12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庭清,男,1982年7月15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庭标,男,1991年12月30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迪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310494被告人王小春,男,1991年12月12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学富,男,1990年12月29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水花,女,1991年8月12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梅花,女,1988年4月2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0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王青惠,女,1988年3月2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0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5日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4月1日。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青明,男,1963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召友,男,1960年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章奔,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124941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庭清、王庭标、王彪犯抢劫罪;被告人王运地、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小春、王庭清、王庭标、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犯盗窃罪;被告人李青明、张召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及其辩护人李仁玉,被告人王学顺、王彪、王庭清、王庭标及其辩护人黄玺,被告人王小春、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李青明、张召友及其辩护人章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彪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小祥驾驶车牌号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林城东路项目部,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电缆线的过程中被工地项目部的保安娄某发现并予以阻止,王运地、王小祥持棍棒将娄某控制在保安室内,后由王运地看守娄某,被告人王中山、王小祥、王彪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7104元的电缆线抢走。2、2016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某1、杨某1、杨梅花、杨水花伙同杨某2(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小菁村地质科技园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杨某1、杨梅花、杨水花在工地外面接应,其他六名被告人在进入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欧某发现,王某1、杨某2用石头砸坏保安室的门并手持钢管威胁欧某,用被子蒙住欧某的头。后王小祥、王运地等六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134414元的电缆线剪好并搬运到工地外,杨某1、杨梅花、杨水花帮助王小祥、王运地等人将电缆线搬运至面包车上。当日凌晨5时许,王中山、王运地等人抢得的电缆线,运至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被告人李青明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然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3、2016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成、王学富、王学顺、王小春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大川白金城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将工地上共计50784元的460米软芯电缆线盗走。当日凌晨4时许,王运地、王成等六人将盗窃所得电缆线运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被告人张召友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然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4、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中山、王庭清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国际金融中心3号楼建筑工地,将共计价值3000元的600个十字扣件盗走。5、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中山、王运地、王小祥、王学顺、韦某、杨梅花、杨水花、王某8妹、王青惠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小祥驾驶车牌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何关村消防基地工地,杨梅花、杨水花、王某8妹、王青惠在工地外接应,其余五名被告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高某发现,王运地、韦某、王小祥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打倒在地,在控制保安后,王小祥等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1904元的电缆线抢走。6、2016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2、王庭清、王庭标伙同王某9(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泽西矿业工地实施盗窃,王庭标在工地外的车上接应,其余四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黄某、支某、王某6等人发现,支某试图阻止盗窃,被王庭清、王某2、王某3、王某9四人持棍棒殴打造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肩押骨肩峰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肚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属轻微伤。7、2015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小春、王庭标、王某2、王某3、王某4伙同王某5(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罗甸县罗沙乡都任村村委会门口,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水至罗甸第25合同项目部堆放在该处共计价值27450元的150米电缆盗走。8、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运地、王成、王小春、王学顺、王学富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工地,将工地上共计价值2880元的900个十字扣件盗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庭清、王庭标、王彪犯抢劫罪;被告人王运地、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小春、王庭清、王庭标、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犯盗窃罪;被告人李青明、张召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彪、王庭清、王庭标、王小春、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李青明、张召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庭清辩解我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成辩称我有立功表现,打人是我没有在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王成系从犯;2、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3、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庭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并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系从犯;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召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积极主动交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的情节;3、系初犯,无前科劣迹;4、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5、自愿认罪。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彪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小祥驾驶车牌号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林城东路项目部,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电缆线的过程中被工地项目部的保安娄某发现并予以阻止,王运地、王小祥持棍棒将娄某控制在保安室内,后由王运地看守娄某,被告人王中山、王小祥、王彪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7104元的电缆线抢走。2、2016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杨梅花、杨水花伙同王某10、杨某1、杨某2(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小菁村地质科技园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杨某1与杨梅花、杨水花在工地外面接应,被告人王某10与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杨某2等人在进入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欧某发现,被告人王某10、杨某2用石头砸坏保安室的门并手持钢管威胁欧某,用被子蒙住欧某的头。后王小祥、王运地等六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134414元的电缆线剪好并搬运到工地外,杨某1、杨梅花、杨水花帮助王小祥、王运地等人将电缆线搬运至面包车上。当日凌晨5时许,王中山、王运地等人抢得的电缆线,运至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被告人李青明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然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3、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中山、王运地、王小祥、王学顺、杨梅花、杨水花、王青惠妹伙同韦某、王某8(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小祥驾驶车牌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何关村消防基地工地,被告人杨梅花、杨水花、王青惠与王某8妹在工地外接应,被告人王中山、王运地、王小祥、王学顺与韦某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高某发现,王运地、韦某、王小祥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打倒在地,在控制保安后,王小祥等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1904元的电缆线抢走。4、2016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运地、王成、王学富、王学顺、王小春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大川白金城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将工地上共计50784元的460米软芯电缆线盗走。当日凌晨4时许,王运地、王成等六人将盗窃所得电缆线运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被告人张召友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然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5、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中山、王庭清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国际金融中心3号楼建筑工地,将共计价值3000元的600个十字扣件盗走。6、2016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庭清、王庭标伙同王某2、王某3、王某9(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泽西矿业工地实施盗窃,王庭标在工地外的车上接应,其余四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黄某、支某、王某6等人发现,支某试图阻止盗窃,被王庭清、王某2、王某3、王某9四人持棍棒殴打造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肩押骨肩峰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肚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属轻微伤。7、2015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小春、王庭标伙同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罗甸县罗沙乡者任村村委会门口,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水至罗甸第25合同项目部堆放在该处共计价值27450元的150米电缆盗走。8、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运地、王成、王小春、王学顺、王学富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成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工地,将工地上共计价值2880元的900个十字扣件盗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十五名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金西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庭标的前科情况;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青惠的前科情况;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9)花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毕节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小祥的前科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224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西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王运地的前科情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及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梅花的前科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证人对被告人辨认的过程;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辨认的过程;6、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监控截图辨认的过程;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扣押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罗甸县罗沙乡者任村被盗现场勘验的过程;9、地质科技园项目B标段被抢情况说明、发货清单、中铁五局消防支队项目部被盗清单、销货清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送货单、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的经过及被抢劫的物品情况;10、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6】184号、175号、176号、177号、192号、282号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罗甸县物价局罗价认字(2015)85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抢劫、被盗窃的物品价值;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49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1、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与被告人王小春、王庭标、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共同在罗甸县罗沙乡者任村盗窃电缆线的过程;12、证人欧某、唐某、周某、夏某、高某、陈某、马某、娄某、彭某、黄某、王某6、支某、孙某、王某7的报案材料证实被抢劫、盗窃的过程;13、证人韦某、杨某1、王某1、王某8妹、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与被告人一起抢劫、盗窃的过程;14、被告人王中山、王运地、王成、王小祥、杨梅花、杨水花、李青明、王学顺、王青惠、王庭清、王庭标、王小春供述证实犯罪的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彪、王庭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建筑工地电缆线,并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保安人员进行殴打,抢走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运地、王中山、王成、王学顺、王庭清、王庭标、王小春、王学富、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青明、张召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处罚。其中,被告人王运地参与抢劫三次,抢劫金额为223422元,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5366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小祥参与抢劫三次,抢劫金额为223422元,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中山参与抢劫三次,抢劫金额为223422元,属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30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成参与抢劫一次,抢劫金额为134414元,属数额巨大;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5366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学顺参与抢劫一次,抢劫金额为41904元,属数额巨大;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5366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彪参与抢劫一次,抢劫金额为4710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庭清参与抢劫一次,致人轻伤;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30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庭标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2745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小春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为8111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学富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5366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水花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17631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梅花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176318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青惠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41904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指控被告人王庭标犯抢劫罪,经查,被告人王庭标与被告人王庭清及王某2、王某3等人一同至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泽西矿业工地盗窃时,其在工地外驾车等候,其余被告人在进入工地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被保安人员发现,后致保安人员轻伤,其余被告人系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被告人并不知道及参与对保安人员的殴打,故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杨水花、杨梅花、王青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运地、王小祥、王庭标、王青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庭清对其不构成抢劫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及其辩护人对其有立功表现、在抢劫过程中不在现场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庭标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召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庭审过程中,十五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水花、杨梅花适用缓刑对其二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运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32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小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中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学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庭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庭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小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学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杨水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杨梅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青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李青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张召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牌照为贵A×××××,发动机号:8BA1310516)、银灰色面包车一辆(牌照为贵J×××××,车架号LZWACAGICA120837)、夹钳一把、美工刀一把(以上物品现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十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