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846号原告: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181。法定代表人:李福贵,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室。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四十九元,由原告北京龙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