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古秀兰与被执行人孟雪松、赵静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秀兰,孟雪松,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古秀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12号院1楼2单元2号。被执行人:孟雪松,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1号楼1单元1603。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1号楼1单元1603.申请人古秀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雪松、赵静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四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