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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古秀兰与被执行人孟雪松、赵静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秀兰,孟雪松,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古秀兰,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12号院1楼2单元2号。被执行人:孟雪松,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1号楼1单元1603。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水泉湾龙园1号楼1单元1603.申请人古秀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雪松、赵静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四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