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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卢凤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军,卢凤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14号原告:张树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9********,汉族,职业,住海伦市长发乡长建村*组**号。被告:卢凤霞,女,195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1********,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长发乡长建村*组**号。原告张树军与被告卢凤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张树军父亲张春阁于2014年8月13日去世,现原、被告二人系被继承人张春阁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春阁(身份证号232321194711303114)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七储蓄所账号630090121006014328的存款1997.51元,现原、被告因继承该存款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卢凤霞丈夫张春阁(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4711303114)名下遗产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七储蓄所账号630090121006014328的存款1997.51元由被告卢凤霞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树军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