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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洪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洪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486号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5栋4010室。法定代表人:龙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琴,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新,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彭洪湘,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洪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洪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洪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