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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仝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于博爱县,汉族,初中毕业,住博爱县,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营军、李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仝磊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月山二号院内,将13号楼南侧架设的规格型号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剪断4根并盗走,共长290米,销赃后获赃款29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15元(共计4350元人民币)。赃物未追退,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仝磊于2017年4月22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仝磊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仝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仝磊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物证及照片、被害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情况说明、收条及工作人员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仝磊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焦中价认(2017)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仝磊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仝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仝磊犯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仝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同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