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朝良、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朝良,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舒朝良,男,1973年4月26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01号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