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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红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秦红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557号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智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萍,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红方,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韩庄村人,中兴煤矿汾西矿务局职工。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红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晋城市太阳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