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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郝买林、闫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郝买林,闫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9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张献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爱喜,系该社职工。被告郝买林,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万红,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郝买林、闫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