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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文伟、陈叶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文伟,陈叶清,黄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文伟,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栋(系申请执行人父亲),1952年5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叶清,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蕴静,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文伟与被执行人陈叶清、黄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叶清、黄蕴静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2017年6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蕴静银行存款738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陈叶清与申请执行人庄文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庄文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林前枢执行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