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恒庆与李天亥、黎小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庆,李天亥,黎小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23号原告:方恒庆,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天亥,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黎小颜,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楼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7、618。负责人:谭锦波。原告方恒庆诉被告李天亥、黎小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天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天亥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恒庆撤回对被告李天亥的起诉。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祉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