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唐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唐国清,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吕伟与被执行人唐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唐国清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唐国清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