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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晶、张变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晶,张变霞,李长鸿,张应民,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晓静,贾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监15号原审原告:薛晶,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变霞,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李长鸿,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应民,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51号1号楼东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张应民,经理。原审被告:贾晓静,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贾高伟,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原告薛晶与原审被告张变霞、李长鸿、张应民、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晓静、贾高伟、张月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