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晶、张变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晶,张变霞,李长鸿,张应民,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晓静,贾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监15号原审原告:薛晶,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变霞,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李长鸿,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应民,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51号1号楼东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张应民,经理。原审被告:贾晓静,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贾高伟,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原告薛晶与原审被告张变霞、李长鸿、张应民、郑州昊天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贾晓静、贾高伟、张月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