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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504室。法定代理人:吴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18层。法定代表人:刘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461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