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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寿堂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寿堂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23号罪犯叶寿堂,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寿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继续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24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寿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寿堂在上次减刑时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寿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寿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寿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寿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