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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02号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456868-6。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成,前郭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继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达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