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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宏与鲍德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鲍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赵宏。被执行人鲍得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