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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将密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将密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将密,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将密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将密及其辩护人李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晚,胡某(已判刑)、黄某(已判刑)、欧某飞(已判刑)、齐某(已判刑)、邹某(已判刑)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22时许,胡某、齐某从KTV出来去找人。经过宜城市紫盖山广场时,与汪某(已判刑)、王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胡某、齐某前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汪某、王某喊来赵某1(已判刑)、谭某追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前,赵某1用皮带抽打胡某,见胡某反应过来后,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跑走。胡某、齐某返回“潮歌”KTV途中遇到邬某(已判刑),邬某说对方的人是朋友,说后邬某就走了。胡某、欧某飞会面后,即给邬某打电话,邀约与对方在滨江大道打架。约好后,邬星迪、XX、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已判刑)等六人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准备刀具,同时喊上杨某1(已判刑),邬某又电话联系杨某2,杨某2开车来后,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上车前往到滨江大道。邬某又联系被告人刘将密,让刘将密将车开到滨江大道。到达滨江大道后,刘将密已驾车等候。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下车拿出刀后,分别上了刘将密、杨某2的车,等候胡某等人。8月23日零时许,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邹某等五人携带五把长刀乘坐出租车也赶到滨江大道,看到邬某等人的车后,胡某、黄某、齐某各持一把长刀冲向邬某等人,欧某飞、邹某留在出租车上。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见状各持一把刀向胡某、黄某、齐某冲过去。在对冲过程中,刘将密驾驶黑色“大众”车将冲在最前面的胡某撞倒,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对黄某、齐某等人追砍,将黄某、齐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将密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刘将密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刘将密在法庭上辩解,我是开车行至宜城市窑湾四组红绿灯路口下车查看车轮时,邬某及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从杨某2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上下来,拿刀后坐到我的车上,让我开车送他们到宜城市滨江大道。到滨江大道后,我见对方某、四个年轻人各拎着一把刀向我跑来,我很害怕就开车跑,才将对方冲在第一个的年轻人撞倒。辩护人李会军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由对方主动约架引发,对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将密受邀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且被告人刘将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将密的家境贫困,需要赡养老人及抚养小孩,建议对被告人刘将密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晚,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邹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当晚10时许,胡某、齐某从KTV出来去找人。经过宜城市紫盖山广场时,与汪某(已判刑)、王某发生争执。随后,胡某、齐某前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汪某、王某喊来赵某1(已判刑)、谭某追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前,赵某1用皮带抽打胡某,见胡某反应过来后,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跑走。胡某、齐某在返回“潮歌”KTV途中遇到邬某,邬某说对方是朋友,说后邬某就走了。胡某、欧某飞会面后,即给邬某打电话,邀约与对方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约好后,邬星迪、XX、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等六人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准备刀具,同时喊上杨某1,邬某又电话联系杨某2,杨某2开车来后,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上车前往滨江大道,途中,邬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刘将密。到达滨江大道后,被告人刘将密已驾车在此等候。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下车拿出刀后,分别上了刘将密、杨某2的车,等候胡某等人。8月23日零时许,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邹某等五人携带五把长刀乘坐出租车也赶到滨江大道。看到邬某等人的车后,胡某、黄某、齐某各持一把长刀冲向邬某等人,欧某飞、邹某留在出租车上。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见状也各持一把刀向胡某、黄某、齐某冲过去。在对冲过程中,被告人刘将密驾驶黑色“大众”车将冲在最前面的胡某撞倒,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谭某、许某、杨某1对黄某、齐某等人追砍,将黄某、齐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宣判前,被告人刘将密向本院提交了认罪悔罪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2日晚10时许,其和胡某、黄某、齐某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唱了一会儿后,胡某、黄某、齐某先走了。次日凌晨0时许,其听人说胡某等人被砍伤了在中医院,就赶了过去。后其听胡某等人说晚上在河边,胡某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了,又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把他们砍伤。随后,其就报警了。2.宜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被伤及多处,左小腿损伤形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主要被伤及左足,损伤形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被伤及多处,形成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将密于2017年3月16日16时许被宜城市公安局抓获。4.已生效的本院(2016)鄂0684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刘将密伙同邬某、汪某、王某、赵某1、许某、杨某1、谭某、杨某2与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邹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邬某、汪某、赵某1、许某、杨某1、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邹某均被判刑。5.户籍证明,认罪悔罪书。6.同案犯邬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刘将密、赵某2、杨某2、许某在宜城市滨江大道闲逛时,谭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汪某、王某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玩时,有两个年轻人骂了他们一句,叫其过去帮忙打架。其问他们的具体位置,谭某说那两个年轻人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跑了。其答应过去帮忙打架。说完后,其喊上许某乘坐杨某2驾驶的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到了宜城市“裕嘉”宾馆,因没有看见谭某等人,其就给谭某打电话,谭某说刚才骂他们的两个年轻人往“潮歌”歌厅方向跑了。其和许某坐杨某2的车到了宜城市西街口,下车后,其和许某往“潮歌”歌厅方向走,刚好看见胡某、齐某也在往“潮歌”方向走。其喊了一声胡某,问胡某刚才是咋回事。胡某说他刚才和别人打架了。其说刚才和胡某打架的是其朋友,胡某说其朋友用皮带将他的头打伤了。其说听其朋友说是胡某等人先骂的人。胡某听其这样说就喊齐某走了。其和许某又坐上杨某2的车到了宜城市紫盖山广场附近的“天上人间KTV”门口,看见谭某、汪某、王某、赵某1站在门口,其和许某下车后,杨某2开车离开了。这时,欧某飞打来电话,说了胡某被其朋友打的事,其说是胡某和齐某先骂其朋友。这时,胡某把欧某飞的电话接过去说要打架。欧某飞又拿过电话,和其在电话中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然后,其对许某、谭某、汪某、王某、赵某1五个人说了对方要打架的事,接着,其六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到宜城市城关五组一租住的房子里拿刀。到了后,看见杨某1在里面睡觉,就喊杨某1出去打架。杨某1穿起衣服,其一行七人各拿了一把刀,装进蛇皮袋子。然后,其给杨某2打电话,说了要打架的事,叫杨某2开车来接。随后,其又给刘将密打电话,说有人要和其打架,叫刘将密直接将车开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等,刘将密同意。过了几分钟,杨某2开车过来了,其几人将装刀的蛇皮袋子放到车的后备箱里,加上杨某2,一共八人挤在一辆车上,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刘将密已经开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停在滨江大道路边。杨某2将车停在刘将密的车后面后,其和汪某、谭某从车里下来,赵某1、王某、许某、杨某1也下车在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然后,赵某1、王某、许某、杨某1又上到杨某2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上,其和汪某、谭某上了刘将密的车。等了一会儿后,其看见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胡某、齐某、还有一个姓黄的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胡某跑在最前面,跑在第二是姓黄的年轻人,跑在第三的是齐某。这时,刘将密开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胡某撞倒在地,其见胡某趴在地上不动,就和王某拎着刀朝齐某跑去,将齐某砍伤。齐某跑了后,其和王某往回走,看见姓黄的年轻人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赵某1、汪某、许某、谭某、杨某1站在姓黄的年轻人旁边。其又转过头去找欧某飞,欧某飞和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在出租车旁边,其二人没有搞起来。因胡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其见要出大事,就和汪某、杨某1上了刘将密的车,赵某1、许某、谭某、王某上了杨某2的车,离开现场。后将刀扔了。7.同案犯赵某1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1时许,其和几个朋友在宜城市多又佳超市附近闲逛,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汪某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聊天时,有两个年轻人从身边走骂他们,王某叫其过去打这两个年轻人。其过去后,看见王某、汪某、谭某在紫盖山广场后门处等。见面后,汪某对其说刚才骂他们的两个年轻人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去了,其问汪某“搞不搞”(就是打人的意思),汪某说“搞”。其随即将裤腰带抽出来,带头往“裕嘉”宾馆方向跑,汪某、王某、谭某跟在后面。跑到“裕嘉”宾馆后,其看见两个年轻人站在宾馆门口,其中一个人正跟一个姑娘说话,另一个人站在一边,汪某赶到后,说就是这两个年轻人。其上去就用裤腰带抽这个和姑娘说话的年轻人,一下抽在这个年轻人的脖子上。这个年轻人反应过来后,就从他的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其害怕被戳,就朝宜城市西街口方向跑,汪某、王某、谭某朝紫盖山广场方向跑了。其跑到宜城市西街邮政局处,见那两个年轻人没有追了,就往宜城市皇城十字街口处走。走到“天上人间KTV”门口时,看见邬某、许某、汪某、王某、谭某在门口说话。正说话时,邬某的电话响了,对方说要打架。邬某同意并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邬某挂了电话后,其一行六人商量一起去搞,并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一租住的房子里拿刀,到了后,看见杨某1在房子里,邬某喊杨某1一起去打架,杨某1同意。其一行七人每人拿了一把刀,邬某随即打电话喊人,过了五、六分钟,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开来,其一行七人将刀放在车的后备箱里,和司机一共八人一起开车出发,途中,邬某又联系了一辆车,叫去宜城市滨江大道帮忙打架。到了滨江大道后,其看见路上停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其一行七人下车从“马自达6”轿车后备箱拿出刀后,其和杨某1、许某、谭某回到“马自达6”轿车,邬某、汪某、王某上了黑色“大众”车。等了一会儿后,驶来一辆出租车,停下后,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手里拿着刀的年轻人,朝其车这边跑来,其和王某、汪某、邬某、谭某、许某、杨某1等七人拎着刀从车上下来朝对方冲过去。双方正对冲时,那辆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撞倒在地,这个年轻人躺在地上不动了。对方来的另外两个年轻人见状往后退,其和许某、杨某1、汪某上去就砍冲在第二的那个年轻人,邬某、王某、谭某拿刀追砍冲在第三的那个年轻人。其和许某、杨某1、汪某上去将冲在在第二的那个年轻人砍到在地后,其用刀在他的左大腿上砍了一刀,许某、杨某1、汪某也拿刀朝他身上砍。当时,被车撞倒在地的年轻人和被其和许某、汪某、杨某1砍倒在地的年轻人还躺在地上没有动。其朝出租车方向看时,从出租车上又下来两个拎着刀的年轻人,一个站在出租车旁边没有动,另一个往出租车的后面跑,这个跑的年轻人认识邬某,还喊了邬某的名字。邬某听到后喊了一声“走”,其一行七人就分别上了两辆车跑了。后来,其几人将刀子扔在路边田里了。8.同案犯许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邬某、赵某2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宜城市滨江大道闲逛时,邬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其四人说要去帮忙打架,喊其一起去。然后,邬某叫其中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开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送其和邬某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邬某下车后没有找到人,就又上车和其到宜城市西街口,其和邬某下车后,看见两个年轻人从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过来,邬某和这两个年轻人说话,并发生了争吵。随后,这两个年轻人就往“潮歌”歌厅方向去了。其和邬某又坐上车到了宜城市紫盖山广场附近的“天上人间KTV”门口,看见赵某1、汪某和另外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其和邬某下车后,“马自达6”轿车离开。见面后,邬某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叫邬某把打人的人交出来,邬某不同意,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然后,其和邬某、汪某、赵某1及两个不认识的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宜城市城关五组一房子里,其看见杨某1也在,邬某就喊杨某1出去打架,杨某1同意。然后,其七人各拿了一把刀,装进一个蛇皮袋子。邬某打电话喊车来接,没过几分钟,那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过来了,其几人就将装有刀的蛇皮袋子放进车的后备箱。随后,邬某又打电话,喊另一辆车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等其几人。到了滨江大道后,邬某喊的另外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已经停在滨江大道上了。除司机外,其七人下车在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其和赵某1、杨某1、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又上到“马自达6”轿车上,邬某、汪某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上了黑色“大众”车。等了一会儿后,其看见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这时,那辆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撞倒在地,趴在地上不动,其和赵某1、汪某、杨某1将对方第二个冲过来的年轻人砍倒在地。这时,对方一个认识邬某的人喊邬某,邬某见要出事,就喊了一声走。其七人分乘两辆车离开现场。9.同案犯杨某1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宜城市城关五组一栋四层楼里面睡觉时,邬某、赵某1、许某、汪某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进来拿刀,邬某将其喊了起来,并说刚才和几个年轻人发生了矛盾,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叫其一起去。其同意后,一共七人各拿了一把刀,将七把刀装进了一个蛇皮袋子。出来后,邬某打电话喊车来接。过了一会儿,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过来,其七人将装好刀的蛇皮袋子放到车的后备箱里,坐车来到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已经有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停在滨江大道的路边。其七人下车后,在车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然后,其和赵某1、许某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又上了“马自达6”轿车,邬某和汪某及另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上了黑色“大众”轿车。等了一会儿后,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多米远的地方停下,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这时,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一个年轻人撞倒在地,趴在地上不动了。其和赵某1、许某及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拿刀砍对方第二个上来的年轻人,将其砍倒在地。邬某和汪某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拿刀砍对方第三个冲过来的年轻人。邬某又转过来砍被其砍倒在地的年轻人。这时,对方又有两个年轻人拎着刀从出租车上下来,一个拎着刀站在出租车边,另一个拎着刀朝出租车后面跑,一边跑一边喊邬某。邬某随后叫走,其七人分乘两辆车离开现场。后将刀扔了。10.同案犯欧某飞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朋友李某过生日,邹某喊其到他家吃晚饭。一起吃饭的还有胡某、齐某、黄某、刘某等人。吃完饭后,其几人到宜城市医院附近的“潮歌KTV”唱歌。唱了一会儿后,其发现胡某、齐某不在包厢里了。胡某、齐某酒喝得有点多,其怕他们出去惹事,就准备给胡某打电话。这时,胡某打来电话,叫其出去。其和黄某、邹某出去见到胡某、齐某后,胡浩说他刚才在宜城市“裕嘉宾馆”处时被几个年轻人拿裤腰带打了。胡某和齐某追赶没有追上,追到宜城市西街口时遇见了邬某,邬某说那个打胡某的人是他的朋友。因其和邬某比较熟悉,就和邬某电话联系。其正在和邬某说话时,胡某将其电话抢过去,质问邬某。邬某叫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去打架。挂了电话后,其和胡某、齐某、黄某、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一共拿了五把刀,一人一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上车,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多米处停下,然后,其和胡某、黄某、齐某、邹某下车,一人拿了一把刀,胡某带头朝前冲,黄某、齐某也跟着冲上去了。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都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其当时拿着刀坐在出租车上,叫司机将车掉头,等打完后好跑一些,邹某醉得有点厉害,拿着刀站在出租车旁边。这时,其听见一声响,顺着响声看时,见一辆轿车将胡某撞倒在地上,胡某当时躺在地上不动,黄某也被砍倒在地上,齐某被两个人拿刀追砍。其看见邬某后,喊了邬某一声,邬某听见后,就喊上车走,然后,对方的人分乘两辆车跑了。其过去后,看见胡某、黄某的伤比较严重,就打120急救电话,将胡某、黄某送到了医院。11.同案犯黄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22日晚,其和胡某、欧某飞、齐某、邹某、刘某等人在邹某家里吃饭,给其朋友李某过生日。晚9、10时许,其几人到宜城市人民医院附近的“潮歌KTV”唱歌,中途又来了几个其不认识的女子在唱歌。唱了一会儿后,其就在包厢里的沙发上睡着了。等其醒来时,只有几个女子在唱歌。其从KTV出来后,看见胡某、欧某飞、齐某、邹某站在一起。其听胡浩说他刚才和齐某走到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和几个年轻人骂起来了,然后,胡浩和齐某走到宜城市“裕嘉”宾馆处时被几个年轻人拿裤腰带打了。胡某和齐某追到宜城市西街口没有追上,却遇见了邬某。接着,胡某给邬某打电话,要和邬某他们打架。胡某挂了电话后,其和胡某、齐某、欧某飞、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途中,胡某给邬某打电话,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到玛丽龙头医院后,其没有下车,他们几个人下车去找欧某飞的朋友拿了五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上车,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轿车停在路上,其和胡某、齐某下车后拿刀跟着胡某朝前冲,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都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也启动了,朝其这边开过来,将胡某撞倒在地,胡某当时就晕过去了。其还没有反应过来,对面冲过来的四、五个年轻人持刀就朝其身上砍,其用刀一边挡一边往后退,后只感觉到腿疼就倒在地上,晕了过去。12.同案犯胡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某、欧某飞、齐某、李某、刘某等人在邹某家里吃晚饭,给李某过生日。晚9时许,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在包厢里玩了一会儿后,其觉得无聊,就坐在沙发上用手机和一个姑娘聊天,聊了一会儿后,其想见这个姑娘,就提出和她见面,她也同意了,约好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见面。其就喊齐某一起去。走到紫盖山广场附近,其又给那个姑娘打电话,那姑娘说她在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口,其一边打电话一边朝“裕嘉”宾馆方向走。走到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两个在此处聊天的年轻人骂其和齐某,齐某听见后与他们对骂,其也帮齐某骂对方。其和齐某随后走到了“裕嘉”宾馆门口后,见到了那个姑娘,正和姑娘说话时,有四个年轻人从紫盖山广场朝“裕嘉”宾馆方向跑来,其中两个先前与其和齐某发生过口角,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手里拿了条裤腰带,冲近就抽打其颈部。其反应过来后,那四个年轻人就跑了,用裤腰带抽其的年轻人朝宜城市西街方向跑了,其他三个朝紫盖山广场方向跑了。其和齐某随后就追那个打其的年轻人,追了一会儿就没有追了。其被打后,就和齐某往KTV方向走,走到宜城市西街口时,遇见了邬某。其问邬某刚才打其的人是不是他喊的,邬某说是他喊的。其就和齐某准备去喊人打架。其和齐某回到KTV后,对欧某飞、黄某、邹某说了刚才发生的事。他们听说后,说要帮其打对方。欧某飞说他认识邬某,就给邬某打电话,邬某说刚才打其的年轻人是他的朋友,其知道后就火了,将欧某飞的电话抢过来,和邬某通话,叫邬某约人出来打架,邬某同意,并说等会儿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随后,其和黄某、齐某、欧某飞、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一人拿了一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其和黄某、齐某下车拿刀后,其带头朝前冲,黄某在其身后,齐某在最后,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每人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还没有和对方交手时,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朝其这边开过来,将其撞倒在地,当时就晕过去了。13.同案犯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22日晚,其和胡某、黄某、欧某飞等人到邹某家里给其朋友李某过生日。吃晚饭时,每人喝了不少酒。喝完酒后,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期间,胡某喊其出去见一个姑娘。其和胡某走到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有两个年轻人骂胡某,其听见后与他们对骂。其和胡某随后走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口后,有四个年轻人从紫盖山广场朝“裕嘉”宾馆方向过来,其中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着裤腰带,上来就抽胡某,然后就朝宜城市西街口方向跑了。其二人反应过来后,就追那个拿裤腰带的年轻人,追了一会儿就没有追了。其和胡某在返回“潮歌”KTV的路上遇见了邬某。胡某问邬某刚才打他的人是不是邬某喊的,邬某说那个人是他的朋友。其和胡某回到“潮歌”KTV后,对欧某飞、黄某、邹某说了刚才发生的事。欧某飞说他认识邬某,就给邬某打电话,邬某、欧某飞正通话时,胡某将欧某飞的电话抢过来,和邬某吵了起来。最后,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随后,其和黄某、齐某、欧某飞、邹某乘坐出租车,拿刀后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其和胡某、黄某拿刀下车后,胡某冲在最前面,黄某在胡某身后,其跟在黄某的身后,一起朝前冲。欧某飞坐在车里,邹某拿着刀站在出租车旁边。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每人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还没有和对方交手时,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朝其这边开过来,将胡某撞倒在地,躺在地上不动。黄某被对方砍倒在地,躺在地上流了不少血。对方两个年轻人拿刀砍其,其一边挡一边往出租车处跑,也被砍伤。这时,欧某飞拿着刀从车上下来,喊了一声邬某。然后,对方的七、八个年轻人拎着刀上了他们的两辆车跑了。14.同案犯邹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朋友李某过生日,其请李某、胡某、齐某、黄某、欧某飞等人到其家吃饭给李某过生日。饭后,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唱了约一个小时后,其发现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不在包厢里了,就下楼去找他们。在“潮歌”KTV门口,其见到胡某、黄某、欧某飞、齐某在说话,欧某飞还打电话,在电话里跟对方说去打架。然后,其和胡某、黄某、齐某、欧某飞乘坐出租车到了宜城市滨江大道。胡某、黄某、齐某下车后各拿了一把刀冲到前面去了。其拿了一把刀站在出租车旁边,看见胡某被一辆车撞倒在地,接着黄某也被人砍倒在地上,齐某被两个人追砍。欧某飞喊了一声后,对方的人才跑了。15.被告人刘将密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邬某、赵某2、杨某2、许某在宜城市滨江大道闲逛时,邬某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有事,让杨某2开车送他。邬某乘坐杨某2驾驶的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走后,又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开车去送他一程。其知道邬某是准备去打架,可能要去拿刀,就拒绝了。其开车送赵某2回家后,行至宜城市窑湾四组红绿灯路口下车查看车轮时,杨某2驾驶“马自达6”轿车停在其车后,邬某、许某、赵某1及四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从“马自达6”轿车上下来,从“马自达6”轿车后备箱拿出一个装刀的蛇皮袋子,七人每人在袋子里拿了一把刀后,邬某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坐到其车上,让其开车到宜城市滨江大道,其他人坐上了杨某2的车,其和杨某2开车到滨江大道后,其将车停在路东边,杨某2将车停在其车的后面,其刚把车停下,见一辆出租车开到滨江大道上来了,在离其二十多米远的地方停下,有四个年轻人各拎着一把刀下车朝其这边跑,邬某等七人也拎着刀下车朝对方冲过去。其见状把车打响后踩油门迎面朝对方撞过去,一下将对方冲在第一个的年轻人撞倒在地,邬某等人拿刀砍对方另外三个年轻人,将其中两个年轻人砍倒在地。其喊邬某,让他们莫再搞了。邬某等人才停手往回跑,邬某和两个年轻人上了其的车,赵某1、许某和另外两个年轻人上了杨某2的车,其驾车离开了现场。后邬某和两个年轻人将刀扔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将密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将密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会军提出的本案是由对方主动约架引发,对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将密受邀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参加本案聚众斗殴的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予评价双方的过错,被告人刘将密明知聚众斗殴,且积极参加,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会军提出的被告人刘将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会军提出的被告人刘将密的家境贫困,需要赡养老人及抚养小孩,建议对被告人刘将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将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人民陪审员 龚青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