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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96号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顺河街17号。负责人:鑑勇,该办事处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旭,系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70-1。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北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以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贸西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