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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加鹏与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鹏,纪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364号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市。原告付加鹏与被告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付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