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加鹏与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鹏,纪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364号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市。原告付加鹏与被告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付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