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彩萍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润山,执行人陈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润山,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执行人陈彩萍,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润山、陈彩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了(2016)黔27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润山、陈彩萍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裁定,并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黔27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6)黔27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该法律文书已不具备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725执6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业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