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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世袁与葛娟、葛结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世袁,葛娟,葛结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民初1441号原告:陶世袁,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葛娟,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葛结来(系葛娟父亲),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系葛娟丈夫),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陶世袁诉被告葛娟、葛结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世袁、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9日,被告葛结来找到原告说,因女儿葛娟谈了朋友,想在安庆市内买一套房子,自己手头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想找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为女儿付首付房款,等自己资金收回来就归还,并按月息3%付利息。碍于朋友面子,又想赚点利息,本人就同意借款30万元给两被告,并由两被告当本人面亲笔写了一张借条。于是,本人当天就通过银行分几笔将30万元转到被告葛结来银行账户上,后本人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2年6月2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葛娟辩称:这笔钱不是用来购买房屋的,这笔款项是五丰酒业公司用来周转的,由于葛娟是五丰酒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她出具了这张借条,但后来由于原告不认识葛娟,所以实际借款是由葛结来借的。银行流水也是显示钱转到葛结来账号,借条上葛结来也承诺了两年内还清,证明实际借款人是葛结来。2017年7月19日葛结来书面传达信息给我,也说明这笔借款是葛结来借的,所以葛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葛结来辩称:总共六笔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只有11.3万元转入葛结来账号,剩下的款项都是原告支取现金,葛结来也没有出具现金收条,是否给付葛结来,无法证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二、借条及银行流水,证明:两被告借款情况属实。两被告对原告递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现金交易部分没有出具收条,无法证明借款情况。两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经审查,原告递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6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30万元,一个月归还;按月息3%计算。当日,原告履行了30万元的出借义务。2013年12月以前的借款利息,被告葛结来已支付。但此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两被告均未给付。2015年6月30日被告葛结来又保证借款在两年内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上月息3%的约定超出了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3年12月以前的借款利息,被告葛结来已支付,故利息给付时间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娟、葛结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陶世袁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世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9020元,原告陶世袁负担520元,被告葛娟、葛结来负担8500元(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荣雅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