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黎军华、莫坤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军华,莫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黎军华,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莫坤光,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黎军华与被执行人莫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莫坤光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军华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坤光所有的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路9号2幢B402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拍卖用于偿还苍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抵押贷款,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泉路西里四段16号房屋系与他人共有至今未析产,本院查封该房屋后无法拍卖。因被执行人莫坤光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高志云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