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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大连永太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永太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864号原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麻胜青、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永太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贾永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永太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