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礼凤与周培根、周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凤,周培根,周培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89号原告:林礼凤,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培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培树,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礼凤与被告周培根、周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礼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林礼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礼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礼凤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陈千钟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荣华速 录 员 陈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