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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礼凤与周培根、周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凤,周培根,周培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89号原告:林礼凤,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培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培树,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礼凤与被告周培根、周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礼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林礼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礼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礼凤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陈千钟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荣华速 录 员  陈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