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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803号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法定代表人:张晓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男,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