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立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立智,张明俊,陈艳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71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职务: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职务:农村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魏立智,男,汉族,住靖远县东升乡上淌村。被执行人:张明俊,女,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系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陈艳宗,女���汉族,系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东 来自